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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0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103號原 告 陳允庭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台內法字第11300004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吳欣修(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