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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108號原 告 張柏齡 住○○市○○區○○○街00號3樓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農訴字第112071779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代表人:陳宏伯(分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