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13號原 告 空軍作戰指揮部代 表 人 黃志偉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提出補正原告及代表人簽章之起訴狀。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應提出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