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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徐錦秀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楊文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113年度簡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藥師法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