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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4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244號原 告 鄭金興 住○○市○○區○○里○○000號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卓榮泰被 告 農業部代 表 人 陳駿季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被 告 廖小姐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6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1-99頁),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裁判案由:農保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