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47號原 告 李雅華上列原告因申請獎勵事件,不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發法字第11265008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