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52號原 告 陳美娜上列原告因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府訴三字第113608064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