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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5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256號原 告 鄭佳文上列原告因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府訴三字第11360805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78號改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護理人員法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