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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259號原 告 黃東治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35009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