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25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東治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9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