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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265號原 告 黃盟昆上列原告因老年給付事件,提起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846元,應補繳1,154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敘明訴訟種類。經訴願決定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