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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77號原 告 許陳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且未依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機關代表人,欠缺起訴法定必備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並表明適格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