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再新被上訴人即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代 表 人 邱垂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簡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