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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再新被上訴人即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代 表 人 徐榮彬訴訟代理人 張尚宸律師

林冠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榮彬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邱垂章,嗣於本件宣示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變更為徐榮彬。茲據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第279頁)及行政院民國114年1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1203號令(本院卷第281-282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