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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209號原 告 林守宏上列原告因返還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之代表人:宣介慈(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