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350號原 告 林哲弘 住○○市○○區○○街000號3樓上列原告因津貼支給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府訴一字第11360832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