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351號原 告 方日升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複 代理人 謝凡岑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