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3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代 表 人 徐榮彬上列上訴人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對於本院114年4月11日113年度簡字第30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