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33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慧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113年度簡字第3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