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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3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339號原 告 陳葳上列原告因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臺教法(三)字第11300187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113年度地訴字第171號爰予銷號,改分113年度簡字第339號續行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書狀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