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43號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劉慎謨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王耀德陳磊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