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66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巷00號3樓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衛部法字第11390013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