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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91號原 告 柯怡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795號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2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代表人:陳宏伯(分署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