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00號原 告 胡光庭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113年度署聲議字第156號聲明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補正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代表人:吳廣莉(分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