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08號原 告 邱郁仁 住○○市○○區○○街00號4樓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台內法字第113003535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