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11號原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詹宏志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300231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