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4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芷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裁判案由:發展觀光條例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