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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4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芷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案由:發展觀光條例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