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20號原 告 曾憲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一千元,尚須補繳一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