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420號原 告 曾憲璋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農業部民國113年11月7日農訴字第11307193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應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代表人:董好德(分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