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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4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代 表 人 陳素琴上列上訴人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113年度簡字第42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