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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22號原 告 沈春津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轉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