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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4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27號原 告 黃陳玉玲被 告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代 表 人 余祥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呂奕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