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間檢舉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