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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59號原 告 彭書桓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助款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台內法字第11200489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人:吳欣修(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