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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50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501號原 告 張嘉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上列原告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年○月○日府法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人:陳冠義(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