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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5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508號原 告 黃鈴婷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5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劉正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