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508號原 告 黃鈴婷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代 表 人 黃水願訴訟代理人 梁純容(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508號原 告 黃鈴婷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代 表 人 黃水願訴訟代理人 梁純容(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