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51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新技術整體美容協會代 表 人 張東寧被 告 臺北市商業處代 表 人 高振源訴訟代理人 李亭潔
林志維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