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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曹策遠上列原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2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而對於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或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