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簡字第86號原 告 鍾秋香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22-C89A7676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返還預行繳納之罰鍰九百元及拖吊費八百八十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屬合併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以外之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三百元,應補繳一千七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