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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88號原 告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上列原告因勞動檢查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29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2.敘明組織種類(獨資或合夥),併同提出相關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