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俊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0日113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