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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8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素卿

林國治

范家榮陳碧雲

賈豫驊

鄧阿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使用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113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使用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