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1502號原 告 劉建明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鈴婷訴訟代理人 李孫遼鎮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4月30日北監花裁字第44-P3OA801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劉建明(下稱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3年2月14日傍晚6時15分許,行經花蓮縣○○鄉台O縣165.9公里北上車道處,因安全帽帶未扣,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發現後攔停,原告坦承有飲酒,便進而要求實施酒測。原告當場卻消極不願配合,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堅決拒測,遂依法舉發,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之違規行為,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掌電字第P3OA8013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予以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原告陳述事項協助查明,舉發機關函復依規定舉發尚無違誤,被告即於113年4月30日以原告於上開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之違規事實,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北監花裁字第44-P3OA80134號裁決(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原告當日未承認有飲酒,且配合6次檢測均無酒精反應,無拒絕推諉之嫌,且原告非發生交通事故,員警無端要求酒測違反警察執法之正當性,且已配合施以酒測,然卻因酒測器疑似故障,要求採血亦不被採納,直接開立拒絕酒測罰單並不合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員警於發現原告駕駛車輛未扣安全帽帶,發動攔檢程序於法有據。又原告遭攔停至告知原告要求酒測間已逾15分鐘,且期間亦提供礦泉水漱口,酒測過程亦全程錄影,員警於原告拒絕酒測決定前曾2次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其後原告雖同意接受酒測,卻消極不配合吹氣,致員警開立本案違規單。是舉發機關予以舉發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道交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
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
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第1款第1目:「(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5項)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㈡舉發機關對原告所為之攔停、查驗身分之程序,並無違法:
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略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而警職法第8條第1項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授權警員實施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⒉就員警攔停並查驗原告身分之過程,經本院會同兩造當
庭勘驗被告提出之員警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像,內容略以(本院卷第107-127、206頁):
⑴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部分:「
18:03:55-18:04:07:原告騎乘機車右轉繞過阻擋物後,騎車至林媽媽剝皮辣椒商店方向前進,騎車過程搖晃並未扣安全帽帶。
18:04:08-18:04:13:員警將警用機車騎至原告機車前方攔停原告,原告以機車衝撞警用機車。」⑵監視器影像部分1:「
20:54:21:原告騎乘機車搖晃經過林媽媽剝皮辣椒前方。
20:54:28:員警將警用機車停在原告機車前方。
20:54:29:原告以機車衝撞員警之警用機車。」⑶監視器影像部分2:「
20:55:02-20:55:05:原告騎乘機車搖晃經過林媽媽剝皮辣椒前方。
20:55:09-20:55:16:員警將警用機車騎至原告機車前方攔停後,突遭原告以機車衝撞警用機車。」⒊另就員警實施酒測及原告消極不配合之過程,經本院會
同兩造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舉發機關員警密錄器影片,內容略以(本院卷第129-189、206頁):
⑴於酒駕現場原告不配合實施酒之部分:「
(以下對話為譯文,對話自17:56:32至17:59:32。)員警A:你什麼時候喝的?超過15分鐘了沒員警B:你什麼時候喝酒?原告:我在崇學喝的,我喝很久才來員警B:喝多久嗎?原告:喝很久了,我才來員警B:你喝酒到現在多久了?原告:5、6個小時了(台語)員警B:有5、6個小時了齁,那你要不要測?員警A:你要不要測?原告:我的鑰匙在那邊員警B:好,沒關係,你就決定你要不要測。要測,還是不要測?員警A:不要測嗎?員警B:你現在迂迴,也就是委婉的拒測,也就是拒測阿員警A:那我就視同拒測囉原告:我也沒有騎,我用推的,這樣不行喔(台語)員警B:沒關係,你之後去…員警C:你小聲一點啦,這麼多人在看你原告:我連騎都沒有騎,這樣我有事情喔(台語)員警A:你要不要測員警B:我們都有錄影啦,如果你覺得不服的話,之後去講原告:我用推的(台語)員警B:要測不要測,你自己決定員警A:你就是騎過來的原告:我用推的員警B:沒關係,你現在要測還是不要測,你自己回答。你如果覺得你自己有道哩,你之後再申訴,你現在就告訴我們,你到底要不要測。剛剛權利拒測已經告訴你了阿原告:我哪有騎(台語)員警A:有,你有騎,我有看到,你剛剛才熄火,我有看到(台語),坐上去發動就是了員警B:都有密錄器,都有錄到了啦員警C:我們密錄器都有錄到,你現在是要測還是不要測原告:我有騎嗎(台語)員警A:你有騎,有,你有騎(台語)員警B:你沒有騎,沒有人會攔你啦員警A:要不要測原告:我回來吃飯(台語)員警C:快點啦,我們都有錄到了啦員警B:如果你覺得你有道理,你可以申訴,我們權利告知你了,你都可以申訴,你現在就是要不要測員警A:我們會把影片附上去,你不用緊張,你可以自己看原告:我都用推的,我剛才都是用推的過來(台語)員警A:所以你現在是要拒測嗎?你現在在那邊拖延我們時間,消極不配合原告:我有犯罪嗎(台語)員警B:你現在是不是要拒測員警D:你有沒有犯罪我不知道,因為你沒有吹氣,那你要吹還是不要吹,都可以,看你的心情,看你的決定員警A:你有沒有要測原告:我用推的(台語)員警D:我們都有錄影啦,不要再講這個啦,沒有意義了啦,有騎就是有騎,就有擔當一點,就承擔員警A:好了,那就拒測了,你消極不配合啦齁。……
17:59:34:員警們詢問原告是否要酒測,原告一直不配合,只說他有喝酒,但未騎機車,是用牽機車的方式移動(紅框內為原告)(以下對話為譯文,對話自17:59:32至18:02:32。)原告:我剛剛用推的(台語)員警B:你不配合,你就說你不要測就好了,你不要說,你不要說摩托車怎麼樣原告:我摩托車…員警B:你現在回答要不要測?所以你現在是不想測是不是?你不要測嗎?員警A:所以你拒測齁,你不要測齁員警B:你現在要不要測,你不要給我講車子員警A:我再給你兩分鐘,兩分鐘後,你不願意,我就視你為消極不願意配合,那就是拒測,給你兩分鐘考慮員警D:大哥,好了啦,可以了啦,爭這個幹嘛啦原告:我用推的來啦員警A:推的?我看等一下看監視器啦,你就是有騎,燈都有亮,我攔到你,你才熄火原告:我剛剛和人在那邊吵架…員警B:他有騎啦員警A:有騎啦,我現在就視他為拒測了啦原告:我沒有在騎歐兜賣啦,我剛剛就沒有騎員警A:就有啦員警B:我們先回去看監視器啦,要不要看啦(員警A走向林媽媽剝皮辣椒商店詢問監視器,並要求取得監視器錄影檔案)
18:02:32-18:05:32:員警確認林媽媽剝皮辣椒商店有監視器,並有監視錄影檔案願意提供給員警調閱,畫面顯示此時原告同意去派出所看監視錄影畫面,員警同時提供警用機車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佐證原告確實有騎車。
18:05:32-18:06:04:員警走向林媽媽剝皮辣椒商店,並等候林媽媽剝皮辣椒商店提供監視錄影檔案。」⑵帶返所實施酒測拒測影像部分:「
18:05:28:員警對原告『權利告知』(對話譯文如下)員警B:有有有,我有在錄了員警A:我先告知你權利。你可以選擇接受酒測或是選擇拒絕酒測。拒絕酒測,罰鍰18萬新台幣,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個是你拒測的話,會受到的處罰。
原告:我就沒有騎員警A:好,我們這邊已經有影片了原告:你那個影片是你講的啦員警A:好,你要選擇接受酒測,還是不要接受酒測原告:我的車子一推就會亮燈,不然你去試試看員警A:要接受酒測還是不要接受酒測,沒有關係,我們那個影片其實已經很清楚了。我們不要聽你那邊,我們問你要不要接受酒測,這麼簡單,要還是不要?第一次。要還是不要?原告:我有犯法嗎?員警A:第二次。要還是不要?第二次,要還是不要接受酒測?第三次,要還是不要接受酒測。第三次了,我問你第三次了喔。
原告:我沒有犯法。
員警A:第四次,要還是不要接受酒測?我們這邊影片已經附上去,沒關係,你說有就有,我們影片附上去,你覺得誰會相信誰,這沒什麼好講的了。第四次,要還是不要接受酒測?第五次,要還是不要接受酒測?請回答,謝謝。
原告:要罰多少?員警A:大哥,拒測罰18萬新台幣,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並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擱來捏員警A:這是拒測,不要的,就是這樣,剛剛講的那些。接受酒測的話,0.15到0.24的話,是交通違規,開單扣車;0.25以上,包含0.25,是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不一定每個人的數值都會超過標準值,所以你可以自己去決定原告:我真的用推的員警A:好,沒關係,不要講這些了員警B:你要不要測而已,現在就問你這個問題,你跟我們說,要還是不要員警A:不管你要測還是不要測,你之後都可以去講說我沒有騎,但我們都會附影片,所以你要測還是不要測,不會影響這個,因為我們影片都會附上去。你可以去講說,我沒有騎,我是推的,請法官看影片。
這影片我是用推的,很明顯了啦原告:我那個排氣管…員警B:先生,你現在就是要測,還是要拒絕酒測,你選一個,你跟我說一個答案就好,你要拒測嗎,要不要,我問你,你有沒有要拒測,我問你,要還是不要原告:我排氣管冷冷的員警B:我不管你,你不用跟我講那個,你要拒測嗎,要不要員警A:先生,你再這樣不回答員警B:你是否要拒測員警A:你再這樣子不回答,我們視同拒測喔。好不好,我告訴你,不是我自己決定的喔,我告知你了喔。如果你再這樣子,我們就視同拒測了喔員警B:你要拒測是不是?原告:我的排氣管是冷的(台語)員警A:現在18點04分,18點08分如果還是沒有做決定,我們視同你拒測,因為我們這樣子一直在拖延時間,我們讓你做決定原告:我…排氣管員警A:好,沒關係,你現在講你的原告:我用推的員警A:好,好,你就講你的,我們等你到18點08分,強調,我們這邊就按時,我們全程錄音錄影,我們也沒有怎麼樣,也沒有強迫你要做選擇,那我們就是到18點08分,好員警B:你這樣就是消極不配合而已啊原告:我是…那個員警A:好,沒關係,我等你原告:我排氣管冷的捏員警A:好,沒關係,我等你作答案,沒關係原告:還有我用推的過去員警A:好,沒關係,我等你做答案,我們全程錄音錄影原告:我排氣管是冷的員警A:好,我等你做答案,我們全程錄音錄影,等你做答案,我們也告知你相關權利了,我們現在就是等你做決定員警A:好,我們等你到08分,現在05分了員警B:18點08分喔員警A:我們沒有強迫你,也沒有逼迫你要做什麼決定,如果到08分,就是消極不配合,好,我們就這樣等你。好,沒關係,我們看時鐘,你自己做決定員警B:現在06了喔員警A:現在18點06分了員警B:08分,我們就按拒測了喔,我們都已經跟你解釋完了,權利也跟你講了喔原告:我的機車還冷冷的(台語)員警B:那跟機車冷還是熱沒關係啦員警A:對阿,我們都有影片了啦,可以了啦。我們就等到08分,OK原告:安捏,我拒絕,要花多少錢(台語)員警C:18萬(台語)。拒測18萬,有測的話,就是看你的數值,但是會比較便宜。公共危險罪,0.25,就是酒測值0.25以上。
員警A:剛剛都講過了員警B:剛剛我們都講過了,講好幾次了原告:給我喝水,喝水可以吧(台語)員警C:漱口而已員警A:那我現在問你,所以你要漱口,是要接受酒測嗎原告:(點頭)要要要員警A:好,我們給你漱口員警B:(把礦泉水給原告)來,你自己開,新的。去外面,漱口吐掉原告:可以30分鐘嗎(台語)員警B:沒有啦,什麼30分鐘原告:你要30分鐘給我(台語)員警A:漱完口就去測了,很簡單,我們剛剛從那邊到現在這邊,時間已經夠多了原告:你們要30分鐘給我(台語)員警B:就漱口而已,不是給你喝的啦員警A:大哥,我們相關的權利已經告知你了,你不要再提出其他那些無理的要求員警B:現在18點07分了喔,我們剛剛就說18點08而已喔,你不要想用這招在那邊繼續拖喔員警A:今天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實施,請你遵守,不遵守,我們就按規定實施,沒有那麼多廢話,好不好,我們是依照法律在做事原告:(喝水)
18:11:35:員警A提供全新吹嘴員警A:好,一瓶礦泉水。這邊全新的吹嘴,沒關係,(空瓶)你放地上就好,我們等下自己收拾也沒關係。這邊全新的吹嘴,請你自己檢查,自己拆封。
原告:你自己拆啦(台語)員警B:沒有,你自己拆。
員警A:你自己拆。這是你要吹氣的東西,請你自己拆。因為不是我要幫你吹氣,所以要你自己拆。
員警C:比較粗那一邊,另外一邊。
員警B:我幫你拿。你拿著機器就好,我幫你拿著員警A:吐氣,聲音會有逼,一直要到結束。
原告:(第一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
(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太短了,吹氣失敗,太短了。持續吹,不要停原告:(第二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不要吸員警B:你現在在消極不配合是不是原告:我在吹員警A:沒有,嗚~~~,不要呼~~喔~~,不要停嘛,喔~~~這樣嗎好不好(員警正在教原告吹氣)原告:(第三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你不要吸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你不要吸原告:我沒吸員警A:吸飽吹氣,沒關係,一樣,如果你持續這樣,我們就直接按拒測了啊員警B:再給你三次機會喔原告:(第四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太短了啦,還沒有說停,請你不要停。你在緊張什麼,大哥,你在緊張什麼。
員警C:含住持續吹。
員警A:就吹了啦,好了啦,可以了啦,吹氣了啦。
原告:(第五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太短了啦原告:我吹很久了啦員警A:我還沒有說停啦,大哥原告:(第六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你不要斷,不要斷,不要故意用舌頭去擋,那個沒有意義原告:我沒有檔員警A:你不要以為擋…員警B:來喔,我跟你講,我們已經從08分開始吹了喔原告:(第七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不要故意用那個…,我都聽到斷點的氣了啦,大哥原告:沒,沒,沒(台語)員警A:我們就勇敢地吹下去,不要再去做這個有的沒的員警B:我們再給你吹三次,沒有就直接拒測了喔原告:(第八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來,你斷了啦原告:沒斷,我一直吹(台語)員警A:它就失敗了阿原告:(第九次吹氣)員警B、C: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不要斷啦原告:我沒有斷,我一直吹員警A:你以為這個機器是傻瓜喔員警B:來,第三次了喔,最後一次。最後一次了喔,沒有,就直接拒測了喔,都跟你講了喔原告:(第十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你看原告:我有吹拉,我有吹三次(台語)員警A:你不要測就對了啦員警C:那我們就拒測了喔原告:我有吹(台語)員警B:你要不要,再最後三次了喔,最後三次了喔,沒有再下次了喔員警A:最後三次了喔,我已經告知你了原告:我一直吹,你們沒有阿員警B:你已經吹幾次了原告:我吹好幾次了員警B:大哥,我跟你講最後一次,吸一口氣,慢慢吹,我們說停你再停,你不用吹很大力,就這樣子,最後三次喔原告:(第十一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不要停啦原告:我有吹啦(台語)員警B:第一次原告:我有吹員警A:嗚~~~就這樣小小力的原告:我有吹員警A:哎呀員警B:沒關係啦,最後兩次機會了啦員警A:你現在這個樣子原告:我有吹阿員警A:你先聽我講原告:我有吹喔,我沒有停喔員警A:現在你這個樣子吹氣,然後我們給你按拒測,相信我啦,我們按拒測是合理的啦,因為你就真的不配合員警B:我們從在現場跟你搞到現在,搞這麼久了原告:我有吹員警B:好啦,剩最後兩次機會員警A:沒關係,沒關係,就最後兩次,你是在緊張什麼,有喝就有喝,有吹就有吹,幹嘛緊張捏原告:我…我…員警B:吹阿原告:(第十二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好,最後一次員警B:最後一次原告:我有吹喔,我跟你講(台語),我有吹喔,你不要再逼人家,我有吹員警A:好,沒關係,最後一次了,我已經跟你講吸氣吐氣要怎麼吹。我們也告訴你要怎麼吹了。
原告:有,我有吸吐,我也是這樣吹員警A:沒關係,最後一次了,我已經告訴你要怎麼吹了,你自己不配合,我也沒辦法,好,請你吹氣原告:我有吹,我有喝(台語)員警A:我再告訴你最後一次喔,嗚~~~~停,你就停,不要嗚~嗚~嗚~還沒停,你就停了(員警教原告如何吹氣)員警C:我們叫你停,你再停。持續的吹,好不好,不間斷的吹原告:我…我…員警A:沒有必要這樣員警B:你已經在語無倫次了,你還在那邊幹嘛啦原告:(第十三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原告:我有吹喔(台語)員警C:那就拒測啦員警A:好,那我們有告知你權利了啦原告:我有吹喔(台語)員警A:好,現在18點12分,因為你吐氣喔,一直不配合,你消極不配合,所以我現在開立拒測罰單,我們開立拒測罰單,現場先用酒測器先開立,我們再用電子罰單對你開立拒測罰單,好不好,我們有告知你權利,我們要開了喔,可以嗎原告:我有跟你那個,吹阿員警C:你就是吹氣失敗員警A:(拿機器)這邊有中文字,1、2、3、4,吹氣失敗(員警將酒測機器拿給原告看,上面顯示『紅色』吹氣失敗四個字)員警B:你自己吹十幾次了喔員警A:好啦,我們已經告知你了,你還要不要吹原告:我有吹阿員警C:你吹就失敗阿,我們測不出數值阿原告:我就沒有超過員警C:你要讓我們有數值阿,這不是沒有超過,要吹出有數值,要不要再看看原告:(第十四次吹氣)員警C:不要斷,來來來來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斷了阿,就沒了阿員警B:你不要那麼大力,小小力的吹就可以了,慢慢吹,來,不用太大口,來,吹原告:(第十五次吹氣)員警C:來來來來來員警B:不要斷(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B:你舌頭不要賭這那個洞口喔原告:我沒有堵原告:(第十六次吹氣)員警C:來來來,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失敗阿員警B:你就差最後一、兩秒原告:(第十七次吹氣)員警B:來,再來再來再來,慢一點(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不要停,我都聽到你吸氣了原告:沒有吸原告:(第十八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B:你舌頭不要堵原告:我沒有堵啦員警C:你進去就吸氣了員警B:好啦,我們從8分員警A:已經搞到13分了啦員警B:我們也讓你吹了可能快20次有了喔員警A:好啦,來啦原告:(第十九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你這就斷員警A:不要斷啦員警B:你故意原告:我沒有故意員警A:今天有喝齁,我們就勇敢承擔原告:來來來,吹(台語)原告:(第二十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C:你就是斷阿,你再這樣原告:我有吹阿員警C:你有吹,那你就是消極不配合,我們就要開拒測罰單原告:我有吹員警A:拒測了啦員警B:拒測了啦原告:再吹一次員警C:你會不會再斷原告:不會員警B:你自己說最後一次了,你手不要碰原告:(第二十一次吹氣)員警C:再來再來再來(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好啦,沒關係,你再吹一次,你再吹最後一次,認真,最後一次原告:(第二十二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好,我們開立拒測罰單原告:我有吹捏員警C:阿你不願意配合阿員警B:你就消極不配合阿,你有吹員警C:你吹小力一點,你有吹沒錯原告:我吹很大力,你叫我小我就小員警A:你就是故意斷掉阿員警B:我們跟你說時間員警C:叫你撐完,你就不要撐完,要不要再試一次原告:我吹那麼多次喔,你那密錄器…員警B:有,都有錄到原告:我吹員警C:你就消極不配合阿原告:我有配合員警A:沒關係啦,這個齁,網路上很多這種案例啦,不是只有你一個這樣員警B:我們也不是第一次遇到這一種啦,你在那邊,跟我們來這一招原告:(第二十三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沒有啊,好了啦,算了啦原告:我再跟你吹(台語)員警C:好,你手不用碰,慢慢地吹,慢慢地吹原告:我現在(台語)員警C:最後一次了阿原告:好原告:(第二十四次吹氣)(原告自行停止吹氣)機器逼一聲,亮紅燈(代表吹氣失敗)員警A:你不要吸啦原告:我就吹了員警B、C:好好好,算了算了員警A:來,吹嘴給你,我們開立拒測罰單,吹嘴給你原告:我有吹阿員警B:就消極不配合阿員警A:我跟你說,全台灣像這樣的人很多了,我們一樣就是依照這個規定原告:我跟你吹員警A:拒絕酒測,確認原告:我沒有跟你拒絕酒測,我有吹員警C:故意不配合員警B:阿你就不配合阿員警C:你故意消極啦,好,我們開立了開立了原告:不然我們抽血嗎員警A:都讓你,這個吹嘴我幫你丟掉了員警B:都讓你吹幾次了,吹了可能三、四十次有,吹到都快沒電了原告:我們來抽血嗎員警A:沒關係,你有意見,你去申訴。
原告:我們來去抽血嗎員警A:不用了啦,大哥原告:我也有吹,吹那麼多了員警A:簡單明瞭,拒絕酒測,好,OK,就這樣子,OK,謝謝你原告:不然我們來去抽血嗎員警B:好了,好了,進去進去,進去資料寫一寫原告:我們來去抽血嗎員警A:我們問他要不要簽名員警B:你要不要簽名員警A:大哥,你要不要做簽名,拒測單你要不要簽名員警B:我們現在問你這個而已原告:沒有,沒有,沒有員警B:你先暫停,我先講,你沒有要簽酒測單員警A:你就說你有沒有要簽員警B:我們就給你寫拒測喔員警A:拒簽啦員警B:拒簽原告:我們醫院…員警A:好,OK,我們就寫拒簽就好了原告:我讓你抽血嗎(台語)員警A:好,OK,車子扣起來原告:我讓你抽血員警C:你這個三次以上,就算消極不配合了,你吹幾次了員警C:給你吹三、四十次有了原告:我給你吹,什麼我消極員警B:我們都有全程錄音錄影原告:我來醫院抽血(台語)員警C:那個要車禍的才有啦員警B:你現在就渾身都是酒氣,我都快被你醺到受不了了原告:我要去醫院抽血(台語)員警A:好,就這樣,謝謝你,車鑰匙原告:裡面,我裡面有錢在裡面捏員警B:有多少錢員警A:沒關係,你的車子,你的車子要扣起來原告:給你扣阿員警A:OK OK,那就這樣子,好吧原告:我要抽血員警B:這跟抽血沒有關係啦原告:我也有跟你配合員警B:等一下(台語),你先進去裡面,等我們程序完成,再讓你離開好不好原告:我裡面有東西(台語)員警B:在哪裡(台語),在車裡面是不是(台語)員警A:大哥,那個摩托車不是你的摩托車耶原告:我裡面有…員警A:你醉成這樣子喔,那一台不是你的摩托車耶,你醉成這樣子喔員警C:你的車在林媽媽那邊員警B:你先進去,等一下我們帶你去拿,你先進去員警A:你醉成這樣,連摩托車都認錯員警B:資料有了嗎,先生,你在那坐(台語)員警B:弄一個這個,弄這麼久(台語)員警A:簡單明瞭,你一開始就說你拒測就好了,一直在那原告:我有吹阿(台語)員警A:好啦好啦」⒋依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原告騎車過程搖晃並未扣安全帽
帶(本院卷第117-119頁),為舉發機關員警當場目睹而上前攔停原告,且於攔停後原告又以系爭車輛衝撞警用機車,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原告行為已屬易生危害之情形,依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原告予以攔停並查驗身分,應無違法。嗣員警攔查後,原告當下雖辯稱有喝酒但未騎車等語(本院卷第129頁),然依勘驗內容,原告顯有騎乘機車行為,系爭車輛當屬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是員警依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驗,當無違法。是原告主張當日未承認有飲酒及員警無端要求酒測違反警察執法之正當性云云,並不可採。
㈢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時,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原告卻有消極不配合且拒絕接受酒測之行為:
⒈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吊
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惟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準此,警察縱有客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求駕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人明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止考照3年等法律效果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行為加以裁罰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上開說明,足見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年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是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
⒉依前開勘驗筆錄對話內容可知,員警依處理細則第19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多次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之法定程序(本院卷第137-139、143頁),及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然原告先多次以「我就沒有騎」「排氣管...」「我有犯法嗎」不予正面回應。又縱使後續願意開始吹測,然原告經員警多次指導其吹氣方式,讓其進行近24次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均未能檢測成功等情可知,固然原告並無明確拒絕酒測,然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是其設計上當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之,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其他方式影響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而警員對原告實施酒測之過程,業據員警全程錄音、錄影蒐證,而警員於過程中已一再指導原告需對酒測器之吹嘴持續吹氣,氣不能斷掉,詎原告雖進行多次酒測,但均因未依照警員告知之吹氣方式,而係用力緊閉雙唇而未充分吹氣致未能完成檢測,顯然未依照單純之指令配合吹氣,堪認原告於身體健康並無障礙之情形下,以消極不配合之方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無訛。又原告雖稱因酒測器疑似故障,然本案酒測器業經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12年7月4日至113年7月31日等情,有檢定合格證書(本院卷第89頁)在卷可參。是原告之酒測無結果,係因其未確實吹氣而導致,並非機器故障所造成。故原告上開主張,容有誤會。
⒊從而,舉發機關員警對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合理懷疑
易生危害而攔停係有正當理由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說明,自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人即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舉發機關員警已向原告宣讀拒測之法律效果,已踐行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所要求之先行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事前告知義務,係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又舉發機關員警既已讓原告多次吹氣,然原告卻未依照單純之指令配合吹氣,以消極不配合之方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即已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被告所為原處分之裁處,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㈣至原告主張要求採血亦不被採納部分。然處理細則第19條
之2第4項係規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依其文義可知,係於「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方得考量改以抽血方式檢定之,而非不論情節均必須提供受測者抽血之選項。參酌原告遭員警攔停後,即以各式理由拖延、推諉進行酒測程序(例如一直稱自己未騎車,未準確回答員警提問等等),及其精神及身體狀況良好並無異樣,於酒測時明顯不依指示吹氣等情節,自與客觀上有事實足認其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之情形相距甚遠,是員警審認後未採以抽血方式,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㈤另原處分雖已載明其處分之原因事實與裁處之法令依據,
然就違反法條欄僅記載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漏未記載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然尚不影響原處分之瞭解而無違行政處分明確性之原則,併此敘明(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本院104年度交上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從而,原告既駕駛系爭車輛上路,是其對於前揭道路交通
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而應負有遵守之注意義務,且本案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所為縱非故意亦有過失,應堪認定。被告依前開規定作成原處分,經核未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應屬適法。因此,原告執前主張要旨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五、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