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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2727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2727號原 告 李勝一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鈴婷訴訟代理人 李孫遼鎮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4所示裁決書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汽車),分別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如附表違規地點欄位所示路段,為警以有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違規事實,而於如附表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欄所示日期,以如附表舉發通知單字號欄所示舉發通知單舉發,並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日期2個月內移送被告(本院卷第99頁)。經被告依如附表違反法條欄所示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交處理細則)等規定,於如附表裁決書日期欄所示日期,以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如附表裁罰內容欄所示裁罰。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員警欄我時,我有打右方向燈且有繫安全帶,他準備下車、我把車停好後才解開安全帶,員警還沒走到時我就解開了。員警違反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有關拒測之流程,以及道交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有關當場舉發、拒絕簽收之規定。員警僅詢問1次是否實施酒測,未多次確認原告酒測意願,且未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即開罰。員警未當場開立酒測拒測單及舉發通知單,且我只是拒簽沒有拒收,員警沒有告知應到案日期,未經原告同意,移置保管系爭汽車,未給保管單據,將原告帶至20公里外的勤務所後始開立舉發通知單 ,且去警局在警車上那段沒有連續錄影。後來收到舉發通知單都有修改過日期、時間,這件是當場舉發不應該修改。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原告駕駛系爭汽車因左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駕車未繫安全帶、附載幼童未使用安全座椅,經員警攔停,發現原告身上有濃厚酒氣,便進而要求實施酒測,原告與員警發生肢體推擠、要求看行車紀錄器,員警遂將原告帶回派出所,經告知拒絕酒測法律效果後原告仍拒測,員警遂依法舉發,有採證影像可證。員警於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使用方向燈等多項違規,發動攔檢程序於法有據,且攔停至告知原告要求酒測間已逾越15分鐘,期間亦提供礦泉水漱口,員警執行酒測程序時全程錄影,員警於原告拒絕酒測決定前曾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其後原告消極不配合吹氣,員警遂開立舉發通知單,本件舉發程序合於規定。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如附表編號1、2部分(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

1.應適用之法令:⑴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9項規定:「(

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⑵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第1目、第2款規定:「車

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製單舉發。」。

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2.經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事實,有花蓮縣警察局掌電字第P2ZB60147號、第P2ZB6014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為系爭汽車車主,本院卷第81、87頁)、勘驗筆錄(如附件)及擷取畫面(本院卷第153-156、164-167頁)在卷可按。員警因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詳如後貳四㈡部分)而上前攔查,過程中聞到酒味,嗣數次詢問原告是否配合實施酒測,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本院卷第155頁),原告消極不配合,回稱:「我沒有喝酒。我沒有拒絕我配合你。」、「我沒有喝酒阿,我幹嘛測?我沒有拒絕酒測。」等語(本院卷第155-156頁), 員警始製單舉發原告拒絕酒測,並當場移置保管系爭汽車,合於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3.原告上開主張不可採,理由如下:⑴原告雖主張:員警僅詢問1次是否實施酒測,未多次確認原告

酒測意願,且未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即開罰等語。然依勘驗內容,員警於113年6月3日0時13分至32分多次詢問原告是否配合接受酒測(見附件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54-156頁),期間並告以「現在6月3號,凌晨0時31分,請問你要接受酒測嗎?如果你拒絕接受酒測的話你會罰新臺幣(下同)18萬,如果你之前有拒測過,那第2次就是36萬、54萬往上加。那第2個,你的車輛會被吊扣。第3個,你要去上交通安全講習。…沒關係你先聽我講完。第4個你的駕照要被吊銷3年。」等語(本院卷第155頁),業已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主張員警只詢問1次是否配合接受酒測、未告知拒絕酒測法律效果等語,顯非事實。

⑵原告又主張:員警未當場開立酒測拒測單及舉發通知單,將

原告帶至20公里外的勤務所後始開立,且去警局在警車上那段沒有連續錄影等語。按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係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實施酒測」時,除有例外情形,應於攔檢現場實施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非就拒絕酒測之規定(拒絕酒測之處理規定於同條第5項,詳如前述),況本件員警就原告拒絕酒測之過程亦提出採證影像,並經本院勘驗如附件。又依勘驗內容:「原告:你給我看密錄器我沒有打方向燈?來,密錄器。員警們:

那你要回派出所看。」(本院卷第152頁)、「先生你說你要看行車紀錄器,我現在帶你回去看,看你有沒有打方向燈,如有違規,你又有酒駕行為,我依法裁罰。」(本院卷第153頁)、「原告與員警持續爭執是否前往警局觀看行車紀錄器畫面。」(本院卷第154頁),可見本件雖為經攔停之當場舉發(道交處理細則第10條第2項第1款參照),然因原告爭執員警攔查是否合法(即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是否有未打方向燈之違規行為),要看密錄器,始前往警局。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⑶原告另主張:我只是拒簽沒有拒收,員警沒有告知應到案日期等語。經查,依勘驗內容:「員警A:先生,你拒測罰單你要簽收嗎?原告不予理會,持續與員警B爭論。員警A:先生,你拒測罰單你要簽收嗎?你不簽收會寄到你家。請問你要不要簽收?要簽收點個頭。原告不予理會,持續與員警B爭論。員警A:第一次詢問你拒簽拒收啦。先生你要簽收嗎?你再不回答就拒簽拒收。原告不予理會,持續與員警B爭論。」(本院卷第156頁),可見員警開立本件舉發通知單後詢問原告是否簽收,原告均不與理會,原告主張其只有拒簽沒有拒收,難認可採。又道交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就駕駛人經當場舉發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雖定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之規定,然本件舉發通知單嗣已另行送達原告(本院卷第85、87頁),並不影響原告本件陳述意見之機會等權利,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利之認定。⑷至原告主張:舉發通知單都有修改過日期、時間,這件是當場舉發不應該修改等語。經核,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時間、地點之目的,在於特定違規事實,以利裁罰機關查明,及受舉發人之防禦,參以道交處理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倘舉發單位有填記錯誤之情形,本得予以更正,原告此部分主張,無從採憑(原告就如附表編號3、5部分亦提出相同主張,不予採憑之理由同此部分)。

㈡如附表編號3部分(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應適用之法令:⑴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遇有轉向

、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2.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事實,有花蓮縣警察局掌電字第P2ZB6014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卷供參(本院卷第89頁)。且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勘驗結果為:「檔案名稱:『影像1』(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㈠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6:30影片開始,員警車輛持續行駛。㈡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20至

23:17:23,銀色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自左邊巷口左轉至前方路段,未見系爭車輛左側方向燈閃爍。㈢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27,可見系爭車輛車號為0000-00,其右側車身壓至右側機慢車優先道。㈣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35,員警於車輛內連按數次喇叭。㈤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47,系爭車輛亮起右側剎車燈,並靠右停駛。」,有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51、160-161頁)。依勘驗內容,系爭汽車於該路口轉左期間,並未使用左方向燈,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明確(又本件為經攔停之當場舉發,記違規點數1點合於規定,附此敘明,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暨立法理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5款、第10條第2項第1款參照)。

㈢如附表編號4部分(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1.道交條例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2.原告主張:員警欄我時,我有打右方向燈且有繫安全帶,他準備下車、我把車停好後才解開安全帶,員警還沒走到時我就解開了等語。經查,依檔案名稱「影像1」勘驗內容:「㈣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35,員警於車輛內連按數次喇叭。㈤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47,系爭車輛亮起右側剎車燈,並靠右停駛。㈥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8:09至23:19:30,員警下車前去與系爭車輛駕駛談話,影片結束。」(本院卷第151頁);檔案名稱「2024_0602_231709_144」勘驗內容:「㈢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06 員警下車前去與系爭車輛駕駛談話。㈣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16至23:19:011.員警A:大哥你轉過來怎麼沒打方向燈?...」(本院卷第152頁),可見系爭汽車靠右停駛至員警下車前去與原告談話,仍有一定期間,依卷內事證,並無從確認原告是否將系爭汽車停妥後始解開安全帶。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3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本件既無從排除原告將系爭汽車停妥後始解開安全帶,自無從確認原告是否有本件違規事實,而此事實真偽不明,應使應負舉證責任之人即被告負擔該不利之結果。

㈣如附表編號5部分(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

1.應適用之法令:⑴道交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

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⑵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並符合安全椅產品所允許之身高或體重限制。」。

2.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之事實,有花蓮縣警察局掌電字第P2ZB6015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3頁)。參以原告自承:我小孩是000年0月出生等語(本院卷第157頁),及勘驗內容:「員警A:小孩子要有安全座椅欸。原告:什麼意思?他媽媽抱著欸。員警B:小孩子可以用抱的嗎?小孩子本來就不能抱阿。原告:(大吼)小孩子不能用抱的嗎?現在是不能抱嗎?」(本院卷第152頁)、「原告之妻:...我小孩1歲多。」(本院卷第153頁),可見原告小孩於本件違規時(113年6月2日)年齡在2歲以下,且並未使用安全椅,原告此部分之違規事實明確。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4所示裁決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裁決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後段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附表:編號 裁決書日期 裁決書字號 裁決書頁數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內容 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 舉發通知單字號 舉發通知單頁數 1 113年8月12日 北監花裁字第44-P2ZB60147號 本院卷第115頁 113年6月3日0時33分 花蓮縣吉安鄉南昌路與吉興路一段口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第35條第4項第2款 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 (裁罰主文二部分,僅 為教示之通知,無規制效力,非本件審 酌範圍,附此敘明) 113年6月3日 掌電字第P2ZB60147號 本院卷第81頁 2 113年9月6日 北監花裁字第44-P2ZB60148號 本院卷第121頁 113年6月3日0時33分 同上 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 第35條第9項 自號牌扣繳日起吊扣牌照24個月(自113年6月3日至115年6月2日止) 113年6月3日 掌電字第P2ZB60148號 本院卷第87頁 3 113年8月12日 北監花裁字第44-P2ZB60149號 本院卷第123頁 113年6月2日23時17分 同上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第42條 罰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3年6月3日 掌電字第P2ZB60149號 本院卷第89頁 4 113年8月12日 北監花裁字第44-P2ZB60150號 本院卷第117頁 113年6月2日23時17分 同上 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第31條第1項 罰鍰1,500元 113年6月3日 掌電字第P2ZB60150號 本院卷第91頁 5 113年8月12日 北監花裁字第44-P2ZB60151號 本院卷第119頁 113年6月2日23時17分 同上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 第31條第3項 罰鍰1,500元 113年6月3日 掌電字第P2ZB60151號 本院卷第93頁附件(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51-156頁):

二、檔案名稱「2024_0602_231709_144」(員警密錄器)

(一)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6:10 影片開始,員警車輛持續行駛。

(二)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6:35 員警於車輛內連按數次喇叭。

(三)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06 員警下車前去與系爭車輛駕駛談話。

(四)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7:16至23:19:01

1.員警A:大哥你轉過來怎麼沒打方向燈?

2.原告:有阿我有打阿。

3.員警A:沒有拉,你從○○路轉出來沒有打方向燈餒。

4.員警B:你電燈沒有嗎?剛才沒有開阿。什麼講有的沒有的啦,要不要看行車紀錄器?好心跟你提醒而已。

5.原告:有阿!不要跟我講那有的沒有的啦。好啊看阿。看嘛看嘛。

6.員警A:你身分證號碼多少?你有沒有繫安全帶阿,你安全帶勒?你轉彎也沒有打方向燈。

7.原告:我到底有什麼違規阿?我不懂欸。我有打!

8.員警們:沒有打。

9.員警A:我就在你後面欸。

10.員警B:你現在小孩子幾歲?小孩子可以坐成這樣嘛?

11.原告:你管我後面那個小孩子。

12.員警A:小孩子要有安全座椅欸。

13.原告:什麼意思?他媽媽抱著欸。

14.員警B:小孩子可以用抱的嗎?小孩子本來就不能抱阿。

15.原告:(大吼)小孩子不能用抱的嗎 ?現在是不能抱嗎?

16.員警們:反應那麼大?不用大聲啦。你在兇什麼?

17.原告:你給我看密錄器我沒有打方向燈?來,密錄器。

18.員警們:那你要回派出所看。

19.原告之妻:為什麼要回派出所?

20.員警A:你們交通違規。

21.員警B:我們行車紀錄器要電腦看阿。好好跟你講你在那邊大聲什麼啦。

(五) 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19:01至23:20:10

1.原告:(下車並大吼)奇怪欸。

2.員警A:你有沒有喝酒?你在兇什麼?你在大聲什麼?

3.原告:(持續大吼)我有沒有喝酒乾你屁事啊?就兇你。

4.員警A:先生你到底要不要配合?

5.員警B:你在大聲什麼?你不要比我。你沒違規我們好好跟你講你大聲什麼?

6.原告:(走至一旁)我今天做了什麼事?我又沒有違規。

7.員警們與原告持續爭執原告是否違規、是否有打方向燈。

8.員警B:你有喝酒我有聞到你有酒味。來配合一下酒測。

9.員警A:吹一口氣,吹氣(手拿酒測棒)

10.原告以手撥開酒測棒,持續與員警爭吵。

11.員警B:要不要配合我們警方酒測?現在告知他,告知權利啦。

12.原告:告知權利你不懂嗎?菜鳥。

三、檔案名稱「2024_0602_232012_145」(員警密錄器)

(一)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20:11 影片開始,員警與原告持續爭吵並有肢體衝突。

(二)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20:24 至23:23:11

1.員警B:你有酒駕,明顯喝酒,現在告知你權利。

2.員警B與原告持續爭執原告是否有違規、是否有開方向燈,原告欲看密錄器畫面。

3.原告之妻:他喝醉了。他有開燈。

4.員警B:你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喝酒?開車可以喝酒嗎?

5.原告:有。有。但是…

6.在場4位大人持續爭執原告違規與否,員警可否攔停。

7.原告之妻:我先生確實有喝酒,我小孩1歲多。

四、檔案名稱「2024_0602_232313_146」(員警密錄器)

(一)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23:12 至23:24:14在場4位大人持續爭執。

(二)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24:15至23:25:24

1.員警B:來,先生你說你要看行車紀錄器,我現在帶你回去看,看你有沒有打方向燈,如有違規,你又有酒駕行為,我依法裁罰。

2.原告:我有酒駕嗎?你測阿。

3.員警B:等下我酒測嘛。你配合嗎? 我有明顯聞到你有酒味。你老婆下來也講說你有喝酒。看行車紀錄器假如沒打方向燈就是明顯違規,然後看到你駕駛人小孩子未滿0-3歲,要坐安全座椅,這一項違規。你沒有繫安全帶也是違規。這樣解釋夠清楚了嗎?好,帶回去給他看密錄器。

4.員警A:先上車。

5.原告:我為什麼要上車拉,憑哪一點?

6.原告與員警持續爭執是否前往警局觀看行車紀錄器畫面。

(三)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2 23:25:24至23:26:11,員警B持續與原告爭吵,員警A逕自將酒測棒伸往原告嘴邊,酒測棒亮燈,原告伸手阻擋,詢問員警A為何靠近渠,並與員警們持續爭執違規與否,是否前往派出所觀看密錄器畫面。

五、檔案名稱「2024_0603_001540_107」(員警密錄器)

(一)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15:40至00:18:49原告與員警位於派出所。

1.員警A:李先生,我現在詢問你第2次你是否配合警方接受酒測?好,現在是6月3號12點13分,全新的吹嘴自己撕開。

2.原告:配合。你沒有讓我喝水欸。

3.原告與員警B持續爭執,並稱自己邊開邊喝,於攔檢前亦有喝,員警B兩次詢問是否酒測,原告稱願配合酒測但欲喝水,員警B帶原告前去飲水機倒水。

(二)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18:50至00:21:50,員警們多次提醒原告當前時間距攔停時間已經過一小時,並請其配合,過程中持續等待原告飲水。

(三)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21:51至00:24:10

1.員警B:李先生,你耽誤小孩子休息時間,你假如酒測是0.24的話是行政裁罰而已,你現在該做的程序做一做配合的話你就回去了,0.25的話,是刑事罰公共危險,看你自己,你已經喝兩瓶水了,也休息一小時了。我們是11點17分攔你的,現在是12點19分,一個小時了。剛才12點13分的時候第一次跟你宣讀酒駕的權利,你要不要配合?再不配合我們就給你開拒絕酒測,剛才權利都告知了,你自己衡量看看要不要配合。不配合的話該扣車的程序我們…。

2.原告稱願配合但先等其喝完水。

3.員警B:現在12點21分,頂多再給你4分鐘,12點25分進行酒測。

(四)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24:11至00:25:39:持續等待原告中。

六、檔案名稱「2024_0603_002540_108」(員警密錄器)

(一)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25:40至00:34:20 持續等待原告中。

(二)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34:21至00:35:39

1.員警A:先生,你有沒有要配合酒測?你確定?

2.原告:沒有阿,我沒有喝酒阿。

3.員警B:直接跟他宣讀權利,12點30分,不要的話該扣的扣一扣了。

4.員警A:先生,現在6月3號,凌晨0時31分,請問你要接受酒測嗎?如果你拒絕接受酒測的話你會罰18萬,如果你之前有拒測過,那第2次就是36萬、54萬往上加。那第2個,你的車輛會被吊扣。第3個,你要去上交通安全講習。…沒關係你先聽我講完。第4個你的駕照要被吊銷3年。這4項還需要我再說一次嗎?

5.原告:我知道你覺得我有喝酒啦。不用。

6.員警A:那先生,請問你要接受酒測嗎?現在是0點32分,這是全新的吹嘴。

7.原告:我沒有喝酒。我沒有拒絕我配合你。對阿。

8.員警A:你說你沒有喝酒?你現在要拒絕酒測嗎?先生現在12點32分了。你不是說要配合。手不要抖嘛。

9.員警B:直接押拒絕酒測了啦。

七、檔案名稱「2024_0603_003540_109」(員警密錄器)

(一) 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35:40至00:36:06

1.員警A:好啦,不測吼?好,不測。好你現在拒絕酒測吼?從12點13分問到12點32分,你對警方要你接受酒測,完全未做任何反應,現在判定你拒絕酒測。

2.原告:我沒有喝酒阿,我幹嘛測?我沒有拒絕酒測。

(二)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36:07至00:36:56員警A列印酒測單,原告表示拒絕簽名。

(三)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36:57至00:40:22員警A列印罰單中,原告與原告之妻於一旁持續與員警B爭論,員警B告知依處罰條例規定予以扣車。

(四)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40:23至00:41:36

1.員警A:先生,你拒測罰單你要簽收嗎?

2.原告不予理會,持續與員警B爭論。

3.員警A:先生,你拒測罰單你要簽收嗎?你不簽收會寄到你家。請問你要不要簽收?要簽收點個頭。

4.原告不予理會,持續與員警B爭論。

5.員警A:第一次詢問你拒簽拒收啦。先生你要簽收嗎?你再不回答就拒簽拒收。

6.原告不予理會,持續與員警B爭論。

(五) 畫面左下角時間2024/06/03 00:41:36至00:45:40原告於一旁等待。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