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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283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835號原 告 余承鴻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9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U4J04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3年9月15日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行為,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下稱原舉發機關)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U4J04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3年10月15日前。後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確有上開違規行為屬實,且原告之駕駛執照前因北市裁催字第A00G3M53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分,自111年8月7日起執行吊銷並禁考至114年8月7日止在案,是原告10年內已有拒測情事,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第2次),乃於113年9月19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0U4J04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36萬元,自114年8月7日(裁決日)起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本件舉發當日係從物流大夜班下班,當時因為無照駕駛,所以逃避臨檢。本件實在罰太重、太多,原告目前生活困苦,之前還因受傷無法工作而無收入,所以現在身兼3份工作,生活及繳納罰款帶給其壓力相當大。且本件舉發當下,不知為何無法吹氣,原告並沒有選擇拒測,當下真的有正常吹氣,真的沒有消極不配合,可能是實在太過疲倦,而且隔天還要8點上班,想趕快回家休息。原告承認在物流工作凌晨1點到4點期間確實有喝1杯啤酒,但應該也退了等語。

(二)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5條第5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前段等規定。

(二)經原舉發機關員警於113年9月15日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執行路檢勤務,發現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面色潮紅、身上散發酒氣,遂立即要求其停車受檢,執勤員警以酒精感知器初篩原告有酒精反應,遂將其帶往警車後方欲實施九,提供杯水給與漱口後原告趁隙逃跑,員警緊隨在後再將其帶回警車旁實施酒測,而原告在實測過程中,持續消極不配合,有不吐氣、吐口水在酒測器試管內、倒吸器等情事,全程約莫10次吹測都失敗,員警認定原告有拒測之事實,故依法製單舉發。本件舉發使用合格呼氣酒精測試器,並有全程錄音錄影,均合乎酒測法定程序。

(三)查原告於110年10月27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被告以110年11月4日北市裁催第22-A00G3M536號裁決書裁決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6號判決確定在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因原告曾有上開違規事實並經裁決確定,是被告裁處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四)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第35條第5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又有關員警稽查駕駛人有無酒後駕車之舉發程序,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法令規定為審查基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第8條第1項則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屬於警察人員得全面攔檢(亦稱集體攔停)之依據,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則屬警察人員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視受攔停對象有無飲酒徵兆,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個別攔檢(亦稱隨機攔停)依據。因此,員警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實施酒測時,於全面攔檢之情形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定之攔檢程序;至於在個別攔檢之情形,員警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則依同法第8條規定,得予以攔停並視受攔停對象有無飲酒徵兆,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實施酒測時,如係以設置酒測站方式攔停稽查,應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2項所定全面攔檢之情形,員警對於進入酒測站之所有交通工具,為確認駕駛人之身分,無須合理懷疑即得攔停,此與個別攔檢必須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始得攔停並進而對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不同。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既規定同條第1項第6款所定「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所稱「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亦必須是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者,始足當之(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惟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準此,警察縱有客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求駕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人明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止考照3年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行為加以裁罰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上開說明,足見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年警署交字第17579號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是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

(四)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事實概要所載之時間、地點,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原舉發機關當場舉發之,後移由被告以原處分裁處之事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和送達證書、車籍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員警答辯報告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值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採證光碟譯文表、採證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巡邏勤務規劃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6號判決、採證光碟(本院卷第3

9、41至43、45、47、55、57、59、61、63至67、69至73、81至94、101至115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五)次查,本件舉發員警係執行路檢勤務,因先目睹原告有面色潮紅、雙眼發紅身上散發酒氣之情狀,並請原告使用酒精檢知器,因酒精檢知器有酒精反應,員警即要求原告配合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有員警答辯報告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巡邏勤務規劃表等在卷可稽。又查,本件違規舉發地點即中正路653號前(重陽橋下橋處),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之「管制站」,原舉發機關員警經主管長官即大隊長指定於前揭時間在該處設置酒測攔檢站執行取締酒測勤務,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規定全面攔檢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駕車行經該處即有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再查,本院當庭勘驗本件舉發過程之採證光碟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本院卷第132至137頁),可知本件酒測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員警亦依法告知酒測程序及相關拒測法律效果,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且有原告之簽名(本院卷第57頁)在卷可證,是上開員警所為之酒測程序已符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規定,洵屬有據。

(六)原告主張本件舉發當天確實有喝啤酒,但因舉發當時從大夜班下班、身體疲倦,已經正常吹氣,並非消極不配合酒測云云。惟查,本件採證光碟影像內容如附件所示,原告在員警實施酒測前曾趁隙逃跑,嗣經警察實施保護管束帶回後,才開始實施酒測,可見原告在本件舉發當下身體狀況並無異常、仍可行快速跑步之活動。又本件原舉發機關使用合格之酒精濃度測試儀器,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證,可知本件舉發當時亦在該酒測儀器合格檢定之有期時間內,並無故障之情事。且原告雖分別於影像時間「05:25:13」、「05:25:34」、「05:26:14」、「05:26:53」、「05:27:20」、「05:27:37」、「05:29:25」、「05:29:46」、「

05:32:58」時間內多次對著酒精測試儀器吹氣,均係吹氣失敗,再觀原告在多次使用酒測儀器時,臉頰均無明顯鼓起、吹氣之狀,又從影像中亦可見現場員警亦認原告並無確實吹氣,則原告當場不配合吹測之舉,應認有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情,洵屬至明,自可認定。從而本件原告顯有消極推諉拖延、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等行為,是原告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原告上開主張,顯不足採。

(七)綜上,原處分認原告有於酒後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攔所示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並且10年內已有拒測情事,再有本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第2次)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36萬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至於所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所生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雖對於原告即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條第2項之規定,即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已具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做成之行政罰處分,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核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八)至原告主張本件裁處過重、影響生活造成極大的經濟壓力云云。惟被告就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長短之裁量依據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審酌裁罰基準表係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被告自得適用。而本件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之規定,所為罰鍰、吊銷原告駕駛執照之處分,縱對原告生計造成影響,然裁決機關本即應依法裁決,此為法治國家必須依循之基本原則,亦無相關法律規定對此可考量行為人即原告之家庭狀況或生計困難等情事而得據以執為免罰之依據。再者,罰鍰36萬元乃法律所明文規定之法律效果,且與比例原則無違,被告依法裁處,於法有據,又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亦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參照)。從而,原告主張罰鍰過高將造成其經濟壓力云云,仍難據為有利之斟酌。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合 計 300元附件:

採證光碟共有8 段影片( 檔案名稱:2024_0915_050919_007至2 024_0915_050919_014),原告於第1 段影片影像顯示時間05:10:19出現於畫面中,員警將其帶往警車後方欲實施酒測,先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後,原告即趁隙逃跑,員警緊隨其後,原告狂奔橫越馬路後進入巷弄內躲避,但員警一路尾隨其後,並先將其進行保護管束,隨後帶回警車旁實施酒測。第四段影像內容起,以下對話為員警連清堯及黃冠勛、原告:

連清堯:我的酒測棒,你知道我掉在哪裡嗎?還有我的手電筒。

黃冠勛:我找我找,沒關係我沿途找,你先給他做酒測。

連清堯:等一下,漱口了嗎? 他有漱口對不對?黃冠勛:再漱一次,他剛剛嘴巴一直咬檳榔。

連清堯:啊水在哪裡?是不是掉在那邊?黃冠勛:再開一瓶給他。

連清堯:好啦等一下啦,找一下我的酒測棒。

連清堯:你有沒有毒品前科?有?有沒有帶(毒品)?原 告:有(毒品前科)。沒有(帶毒品)。

連清堯:確定?原 告:點頭。

連清堯:如果說你超過0.25mg/L以上要搜身喔。一樣再多一條喔。

連清堯:等一下( 再次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 。( 第4 段

影片影像畫面05:19:16處)連清堯:好,有漱(口)了齁?原 告:點頭。

連清堯:唉,多久之前喝的?多久之前?幾點?( 開始填寫

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原 告:2點。

連清堯:2點。所以超過15分鐘。

原 告:喝一瓶啤酒會過嗎?連清堯:看你喝多大瓶啊?這麼大瓶或這麼小瓶?我不知道

啦,我不知道怎樣會過啦。這個你問機器,我不知道。

連清堯:所以超過15分鐘了嘛,你說2 點喝的嘛。

連清堯:來跟你講一下拒測的法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的法律效果,第一條的話是拒測的話就是罰18萬,還有扣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還有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然後還有道路安全講習,還有吊扣車牌兩年,移置保管該車輛時扣繳其牌照齁,啊如果你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第五項如果你十年內有2 次違反上述規定的話,是處以36萬,第三次的話就是再加18萬。

原 告:這樣是多少?連清堯:36再加18,大概50幾萬啦。這絕對不划算,一樣是

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5 年內不能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還會公布你的姓名還有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兩年,你的車牌會被扣兩年,移置保管該車輛時扣繳其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你是租賃車業者嗎?原 告:不是。

連清堯:不是齁,好那就沒關係。宣讀完時間是( 看手錶)

5 點12分。( 第5 段影片影像時間05:21:33處) 。好,等一下幫我簽名齁。

連清堯:全新的吹嘴在你面前拆開齁,阿勛先幫我只銬他單

手,另一隻手銬在車上好了,你是左撇子還是右撇子?原 告:右撇子。

連清堯:右撇子,那銬左手,來,鑰匙在這。你喝啤酒而已

嗎,應該還有喝別的吧?原 告:點頭,喝啤酒而已。

連清堯:你騙我沒有用,你騙的了機器才有用阿。來,你先

試吹一下吹嘴,看吹嘴有沒有通,這邊吹,你自己拿著吹,你吹吹看沒關係,會通齁?原 告:會。

連清堯:好。它會先歸零齁,我先跟你講一下數值,0.18到

0.24會開單及扣車,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罪,你之前有吹過嗎?原 告:0.18是?連清堯:18是扣車,18到24是扣車。

原 告:扣多久?連清堯:至少也要半年。

連清堯:17以下就是勸導而已,沒你的事,你就離開。25以

上就是送法院,18到24就是交通裁罰而已。好,然後你深吸一口氣,持續吹氣5 到10秒鐘,我說停你再停,可以齁、了解齁?原 告:點頭。

連清堯:來,等一下喔,等一下,我先讓它歸零( 將酒測器

歸零畫面提供給其確認) ,來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 酒測器畫面顯示無效樣本) 。( 第一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 5 :25:13)連清堯:來,再來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一樣是無效

樣本。我跟你說,你這樣算是消極不配合喔,消極不配合一樣算拒測至少要罰18萬喔,18萬絕對是比你吹出來的還貴,這個吊銷駕照是3 年( 不得考領) 喔,車牌要扣2 年喔,你自己選擇。( 第二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5:34)連清堯:來,深吸一口氣,不要怕啦,你都敢逃跑了,深吸

一口氣,來。來來來來來…,無效樣本。你行不行阿,拜託。( 第三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6:

14)黃冠勛:你自己講,你要抽血還是要吹氣,我只給你最後一

次機會,你要吹氣還是抽血?我跟你說,抽血的血液濃度絕對比這個高,因為現在酒精在你的血液裡面,我給你選擇。

連清堯:來,你先吸一口氣,吹在這邊我看,對阿,這樣你

可以阿。來,你吹這支我看,你明明就可以吹。來,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 一樣顯示無效樣本) ,不要怕啦,無效樣本( 第四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6:53) ,又是無效樣本,好了它( 酒測器) 就會說好了,好嗎?OK?再給你一次機會好嗎?原 告:點頭。

連清堯:來,深吸一口氣,深吸,你先深吸,對,這樣才有

吸,你剛剛都沒有吸,來,再一次喔,深吸喔,來來來來來…。你又停( 畫面顯示無效樣本) ,齁,你又有什麼理由?( 第五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7:20)連清堯:來,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無效樣本( 第六

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7:37) ,這不是我刁難你,是你自己刁難你自己,還是你要直接18萬?

3 年不能考,扣牌2 年。罰沒罰那麼重,罰大概幾萬而已,你看你是第幾次,你自己選啦。

原 告:那拒測這樣是多少?連清堯:蛤?原 告:拒測這樣是多少?連清堯:你幾次?你10年內不是沒有嗎?你自己不是說沒有

嗎?你身份證字號多少?原 告:(告知身分證字號)。

連清堯:你110 年就有了阿( 酒駕紀錄) ,對不對,那就是

超過18啦,最少36,你看36跟那個幾萬塊哪個比較重啦。

黃冠勛:你要罰36萬喔?你要這樣喔?原 告:那這樣要36喔?黃冠勛:你如果拒測就36,因為你前面18。

連清堯:測試超時,你要再一次嗎?你不要的話我就直接按

拒測了。因為你已經10年內有紀錄了阿,你要不要再吹一次?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你認真吹,OK嗎?來你再深吸一口氣,等一下齁,等它歸零。歸零,來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 無效樣本)(第七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 9 :25) ,不要再怕了。

黃冠勛:大哥,有人給你機會給這麼多次的喔。

連清堯:來,再一次行不行?原 告:點頭。

黃冠勛:吹到我說停就停。

連清堯:來,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 無效樣本)(第八

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29:46) ,你有吐口水嗎?吐口水等一下機器會壞掉喔,機器壞掉更貴喔。舌頭不要堵住喔,舌頭堵住也不行喔。來,深吸一口氣,深吸,先深吸,好來,來來來來來…( 無效樣本)(第九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30:09,你都沒吹。

原 告:有啦。

連清堯:來,這裡先幫我簽名,來,剛剛我跟你講過的,這

邊簽你的名字,這裡也是,這是剛剛跟你講過的那些。( 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原 告:那個水可以再讓我喝一點嗎?連清堯:我們剛剛已經給你喝過了阿,讓你喝兩次了,對阿,已經喝兩次了阿。

黃冠勛:而且那是提供給你漱口。

連清堯:我剛剛已經給你喝兩次了阿,是不是?你到底要怎

樣?要再吹一次?原 告:點頭。

連清堯:來,深吸一口氣喔,深吸,再吸一次我看,好,這

樣才有吸,你剛剛都沒吸氣,又超時了。再一次可以嗎?可以嗎?可以?確定?原 告:點頭。

連清堯:來,深吸,我先讓他再歸零一次。( 員警表示因原

告之前朝酒測器內吐口水,致吹氣管內有呈現酒精反應,故系統出現錯誤數值及錯誤代碼5),這個有沾到他的口水。

黃冠勛:那這個吹嘴給他換一支新的。

連清堯:來,新的吹嘴,我再你面前拆封齁,我在你面前拆,你再試一下有沒有通。

黃冠勛:你先試吹一次試試看,表示這支吹嘴沒問題,不要再說吹不進去了。

連清堯:好,深吸一口氣,來來來來來…( 無效樣本)(第10

次吹氣施測,影像時間05:32:58) 。好了,我不理你了。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