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710號原 告 葉思吟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分別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汽車)、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A)、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B),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如附表「違規地點」欄(下稱系爭地點)所示之地點時,因有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分別由如附表「原舉發機關」欄所示機關所舉發,並填製如附表「系爭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欄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系爭舉發通知單),嗣原告提出申訴,被告認原告有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事實,乃於如附表「裁決日期」欄所示時間,依如附表「法條依據」欄所示之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裁罰內容」欄所示內容。原告不服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所示之處分(下合稱為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本件舉發違規地點非屬道路範圍,且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亦已認定該處為法定空地,是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按建變圖、建照圖、使照圖已指定建築線,是因便宜通行而形成既成道路,但對土地所有權人產生特別犧牲的情況。本件違規地點為法定空地且未被徵收,請確認空地範圍等語。
(二)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第56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等規定,並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9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70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7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新北警莊交字第1134019898號函內容及採證照片,員警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至000年00月0日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處發現系爭汽車不依順向停車、系爭機車A、B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系爭汽車車輛尾部超過私人土地,越過水溝邊界,而系爭機車A、B前後輪胎外側,依目視明顯距右側路面邊緣已逾40公分,故屬違規。
(三)又,依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13年4月11日新北莊工字第1132275180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01月17日新北工使字第1130097896號函可知,系爭地點現況道路寬度(含兩側排水溝),其現況供公眾使用,現況瀝青柏油及兩側排水溝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維管範圍,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觀諸前開現場照片,道路確實包含兩側之水溝,顯見於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舖設柏油路面,而與二側建築物間則有施作之覆蓋排水設施。據上,系爭汽車停放位置除位於法定空地範圍外,其車體之一部分亦業已占用到排水溝蓋上屬道路範圍,其占用部分即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是系爭汽車以車尾朝向路中(即車身垂直道路行向)之方式停車,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違規事實。
(四)原告將系爭機車A、B停放在雙向通行之系爭路段時,其前後輪胎外側,依目視明顯距右側路面邊緣已逾40公分,且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路段之前,顯然是以違反正常行車靠右行駛動線之方式駛入,而當系爭車輛再度駛出停車處之際,將迫使自系爭路段尾端巷道內迎面駛來、原預計正常行駛經過系爭路段之機車、腳踏車或行人,遭受不可預期之行車動線危險,使其他用路人用路安全風險遽增,易造成行進不便或致人車擦撞之危險,進而對於公眾或該巷道住戶往來通行時造成阻礙,是以原告以上開方式為停車,應構成「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之違規無誤等語。
(五)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道路」,除一般公路、街道、巷衖外,尚擴及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係為落實同條例第1條揭示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故將「與公眾交通有關之處所」,定義其「規範之對象(即道路)」,與都市計畫或市區道路條例或其他自治條例等規定,本於其管制目的,所劃設之計畫道路或定義之道路,本非完全相同,故前開處罰條例所稱「道路」,自不限於依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經依法指(認)定建築線之巷道,亦與是否為私人之土地、他人建物之法定空地等節無涉。當事人若執某地點為計畫指定之住宅區,非屬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亦非依法指(認)定建築線之巷道等事實,作為指摘原判決將該地點認定為道路,有適用法規不當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乃執都市計畫關於計畫道路及建築法規關於巷道之見解,質疑處罰條例所定義道路之意涵,實屬誤解,洵無可採(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7號、109年度再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某地點倘已「實際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屬處罰條例所稱「道路」時,當事人再執其屬私人之土地、他人建物之法定空地、非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非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非經依法指(認)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等理由,主張非屬道路云云,即非可採(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5號、110年度訴字第15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駕駛如附表所示車輛,行經事實概要所載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原舉發機關逕行舉發,後移由被告以原處分裁處之事實,有原處分、系爭舉發通知單、113年12月17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134019898號、採證照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月17日新北工使字第1130097896號函、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13年4月11日新北莊工字第1132275180號函、車籍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違規清冊、建物所有權狀、新北市新莊區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鑑界過程錄影截圖、違規地點之地界標釘照片、土地複丈成果圖、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9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36047859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9月16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94053896號函、原告提供現場圖說明、建物平面圖(本院卷第17至75、107至112、139至143、167至171、313至315、317至372、373、377、379至383、385至387、389至391、401、403、405至423、425至427、429、431、433、445至461、463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五)關於如附表編號1、2、3、5、10、13、16、18、24、27、30所示之事實部分:
1、觀諸採證照片,可見原告所停放如附表所示車輛之方式均相同,為將其所有之系爭汽車停放於房屋前的空地,且與道路呈現垂直方向的方式停放、系爭汽車車尾部分於路旁排水溝蓋上,揆諸上開之規定,顯有不依順行方向停放車輛之行為。
2、原告雖主張其係於私人土地、法定空地上停放車輛,並提供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9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136047859號函、違規地點之地界標釘照片、土地複丈成果圖、原舉發機關109年9月16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94053896號函,表示先前有相同違規經原舉發機關認定系爭地點非屬道路範圍而撤銷罰單云云。然查,本件系爭違規地點,縱依原告主張係私有土地,惟依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13年4月11日新北莊工字第1132275180號函(本院卷第377頁)、採證照片,可知系爭汽車雖停放在建物前方空地,然系爭汽車後輪後方,已占用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即養護機關鋪設側溝及柏油路面,而該處既經新北市新莊區公所養護,益證該地點為供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通行之道路。系爭汽車後輪所停放之位置,屬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自屬道路範圍,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規範,故不論該處是否為私人之土地或建物之法定空地,不因其產權為公有或私有而有所不同,是原告對法規有所誤解。
3、原告雖一再主張系爭車輛停放位置係私人土地,而非屬道路範圍云云,惟查,參酌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49號判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13年4月11日新北莊工字第1132275180號函、113年11月21日新北莊工字第1132310161號函覆內容,可知該處之「柏油道路及側溝」均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管養之範圍,即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1月28日新北交工字第1132312318號函及附件亦已指明該處道路寬約9.6公尺(含兩側水溝),該處排水溝蓋自屬道路範圍,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規範,不因其產權為公有或私有而有所不同。揆諸上開規定,「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違規行為態樣包括斜停或垂直而非與路面邊緣平行者亦屬之。核以採證照片,系爭車輛之停放方式顯屬垂直於道路上之停車態樣。是原告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違規行為之事實,非屬無據。
4、至關於原告所提出之原舉發機關109年9月16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94053896號函撤銷原告先前罰單之部分,觀諸該函內容,無從得知當時違規車輛停放情形、所占用道路之狀態,是否如系爭汽車於本案違規態樣即車輛後輪停放在道路部分土地,且查,原舉發機關於另案依其職權判斷結果,本院亦不受其拘束,附此敘明。
(六)關於如附表編號4、8、11、12、15、17、19、22、23、28所示之事實部分:
1、觀諸採證照片所示,系爭機車A為一輛白色機車;至如附表編號6、7、9、14、20、21、25、26、29所示之違規裁決部分,可見系爭機車B為一輛黑色與藍色相間之機車,上開兩車為與路面平行、前後停放之方式,且原告於本件舉發中所停放之方式均相同。
2、系爭機車A、B確實均係處於靜止狀態,且機車與道路邊緣間之距離尚有間隔水溝蓋、部分柏油地面,非屬緊靠道路右側邊線之狀。揆諸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係以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為處罰之構成要件,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故原告上開主張,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七)原告考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並有其駕駛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85至387頁),對於應注意並遵守上開道路交通法規,當有所認識,是其就違反本件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主觀上自具可非難性。故本件被告認定原告有「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違規,並無違誤。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合 計 300元附表:
編號 系爭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 裁決書字號 違規車輛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法條依據 裁罰內容 裁決書日期 採證照片所在頁數 原舉發機關 舉發通知單所在頁數 裁決書所在頁數 1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13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0月24日20時23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 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 113年12月10日 本院卷第317、342頁 新莊分局 本院卷第108頁 本院卷第17頁 2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16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0月11日13時21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19至321、341頁 同上 本院卷第107頁 本院卷第19頁 3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16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0月18日11時0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22、341頁 同上 本院卷第107頁 本院卷第21頁 4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日21時5分 同上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47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0頁 本院卷第23頁 5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0月30日20時25分 同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24至325、342頁 同上 本院卷第108頁 本院卷第25頁 6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0月30日18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59頁 同上 本院卷第167頁 本院卷第27頁 7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0月30日20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60至361頁 同上 本院卷第167頁 本院卷第29頁 8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0月30日18時14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48頁 同上 本院卷第139頁 本院卷第31頁 9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日21時5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62頁 同上 本院卷第168頁 本院卷第33頁 10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2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1月5日15時4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26、343頁 同上 本院卷第109頁 本院卷第35頁 11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6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3日16時19分 同上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49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0頁 本院卷第37頁 12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29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0月30日20時25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50頁 同上 本院卷第139頁 本院卷第39頁 13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3年12月30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1月13日21時22分 同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27至329、343頁 同上 本院卷第109頁 本院卷第41頁 14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4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8日19時26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64頁 同上 本院卷第169頁 本院卷第43頁 15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4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5日12時39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52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2頁 本院卷第45頁 16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4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1月18日19時26分 同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0、344頁 同上 本院卷第110頁 本院卷第47頁 17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3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8日23時0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53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1頁 本院卷第49頁 18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3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1月13日1時17分 同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1、344頁 同上 本院卷第110頁 本院卷第51頁 19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3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3日1時18分 同上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2、354至355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1頁 本院卷第53頁 20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3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3日16時17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65頁 同上 本院卷第168頁 本院卷第55頁 21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3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8日23時0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67至368頁 同上 本院卷第169頁 本院卷第57頁 22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4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8日19時26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55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2頁 本院卷第59頁 23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 114年1月9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21日11時56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3、356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3頁 本院卷第61頁 24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9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1月21日11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3至334、345頁 同上 本院卷第111頁 本院卷第63頁 25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9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21日11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69頁 同上 本院卷第170頁 本院卷第65頁 26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10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1月13日1時19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70頁 同上 本院卷第170頁 本院卷第67頁 27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18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2月2日23時10分 同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5至337、345頁 同上 本院卷第111頁 本院卷第69頁 28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18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2月2日23時10分 同上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56至357頁 同上 本院卷第143頁 本院卷第71頁 29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 114年1月18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3年12月2日23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同上 同上 6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72頁 同上 本院卷第171頁 本院卷第73頁 30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114年1月19日前 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113年12月3日21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同上 9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338至339、346頁 同上 本院卷第112頁 本院卷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