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380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80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應華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鈴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38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可知,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交字第380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狀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被告機關負責人之姓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並補正上訴聲明及被告機關負責人姓名黃鈴婷,逾期未補繳及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