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216號原 告 史得宣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9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H2452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2日4時55分許,搭乘訴外人許祐瑋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與松廉路口,因許祐瑋「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濃度0.82mg/L)」,經處理員警到場查明原告係同車乘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員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搭乘酒駕駕駛人所駕駛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0.55mg/L以上) (濃度0.82mg/L)」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H24529號交通違規在案,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3年7月22日前。然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陳述或到案聽候裁決,被告爰於113年9月24日依法逕行裁決,製開113年9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H24529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下稱原處分)。該裁決書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於113年9月30日寄存於臺北光復郵局送達在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當下並不知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即許祐瑋)喝酒,現場有跟員警說明,員警卻告知可以尋求申訴管道等語。
(二)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並參以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26期期刊內容。
(二)卷查本案經原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員警於113年06月22日4時48分巡邏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松廉路時,見系爭車輛從停車場駛出後,未開大燈且跨越雙黃線行駛,員警察覺有異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將系爭車輛於松廉路與松仁路口攔查,攔查時見駕駛許祐瑋身上散發酒味,故向駕駛詢問是否有飲用酒類情形,經駕駛坦承不諱有飲酒,員警對駕駛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駕駛酒測值達0.82mg/L,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舉發,又因原告係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舉發,尚無違誤。
(三)而有關原告陳述不知道駕駛人有喝酒一節,經檢視密錄器畫面(檔案名稱icam0406.mp4),影片時間04:59:00,原告自述有叫駕駛許祐瑋君不要喝酒開車,故原告係明知駕駛有喝酒之事實。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
(四)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二)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改制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小型車駕駛人,駕駛小型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應處罰鍰15,000元。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就車輛種類區分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並以是否逾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標準,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三)經查,原告於事實概要所載之時間、地點,因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輛駕駛人散發濃厚酒味,遂依法對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0.82MG/L,而原告為有同車乘客當事人,而依法舉發等情,並有0000000許祐瑋公共危險案譯文、0000000許祐瑋公共危險案刑案監視器採證照片檔、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1H2H17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酒測值單、系爭舉發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原告陳述書、原處分和送達證書、車籍資料(本院卷第23至38、39至42、43至47、49、51、53、115至117、139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原舉發機關員警之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本院卷第123頁)內容略以:員警於113年6月22日清晨4時48分巡邏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松廉路時,因見系爭車輛從停車場駛出後未開大燈且跨越雙黃線行駛,故警方察覺有異才將其攔查,攔查後發現系爭車輛駕駛人散發濃厚酒味,遂依法對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0.82MG/L等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1H2H17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酒測值單內容(本院卷第51頁)附卷可參。又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可知本件舉發時,系爭車輛駕駛人為許祐瑋,而車上乘客尚有原告及張維仁,於影像時間04:59:54時,原告自承:「沒有沒有,主要是我們有叫他要…我們主要是…對,主要是我們有叫他不要開。」等語,可知本件原告為舉發時之同車乘客,且知悉許祐瑋有飲酒而欲駕駛系爭車輛、雖一度要求許祐瑋不要駕駛、惟最後仍容許其酒後駕車等情,是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參考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26期黨團協商紀錄「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協商內容,略可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增訂駕駛人酒駕時,同車乘客需負連坐罰鍰責任,係基於預防酒駕之目的而課與之同車共責義務,本質係課與乘客對酒駕駕駛人有勸阻其酒後駕車上路之作為義務。系爭車輛於113年6月22日4時55分許,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與松廉路口時,因駕駛人有「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原告同時為同車乘客,而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達0.55mg/L以上)滿18歲之同車乘客」之違規事實,則被告據此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即屬合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確有「搭乘酒駕駕駛人所駕駛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0.55mg/L以上) 」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處分所示,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尚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合 計 300元附件:
為員警之密錄器影像畫面,畫面顯示日期為:2024/06/22,酒駕駕駛人為許祐瑋,原告及張維仁為系爭車輛之乘客。
1、檔案名稱:2024_0622_044902_180
04:48:21見系爭車輛行駛於兩車道中間故上前予以攔查。
04:48:48將其攔停於松仁路與松廉路口。
04:48:48警員曾秀雄:停!停!停!
04:49:01警員曾秀雄:欸怎麼開車的,有喝酒喔?
04:49:04許祐瑋:一點點。
04:49:07警員曾秀雄:…沒開大燈。
04:49:08許祐瑋:不是阿,我剛出停車場。
04:49:09警員曾秀雄:你過來,還撞我的車,叫你靠邊停,你不聽。
04:49:09許祐瑋:sorry sorry sorry,我靠邊停靠邊停。
04:49:19警員曾秀雄:你大概喝多少?
04:49:20許祐瑋:呃…兩支。
04:49:30警員曾秀雄:你稍微吐口氣一下。
04:49:31(許祐瑋吐氣中,檢知器感應到有酒精反應,亮紅燈)
04:49:33警員曾秀雄:一樣有一點酒精反應拉齁。
04:49:43警員曾秀雄:哈囉,過來,有喝酒就甘願一點啦,做酒測阿。
04:49:51張維仁:我可以測,還是我幫他測?
04:49:52警員曾秀雄:沒有辦法,我們以駕駛為主,車子是誰的?
04:49:57許祐瑋:呃…他(指張維仁)開的。
04:49:58警員曾秀雄:你開的拉!
04:49:59許祐瑋:喔我開的我開的我開的。
04:50:00(原告下車)
04:50:02警員曾秀雄:…靠邊停,車子大燈沒開,又整台車子在雙黃線中間。
04:50:06張維仁: 我開的我開的我開的。
04:50:09警員曾秀雄:不要跟我講那麼多拉,跟你講我密錄器錄到,就是他(許祐瑋)從駕駛座下來的拉。
04:50:13許祐瑋:那…那我叫代駕可以嗎?
04:50:15警員曾秀雄:你已經,你已經開出來了
04:50:17許祐瑋:sorry sorry 我們剛開出來而已。
04:50:18原告:對阿我們開出來找代駕而已0622/04:50:19警員曾秀雄:這不是剛不剛開出來…我跟你講現在我們就給你做酒測,你有沒有皮包,證件先給我
04:50:24許祐瑋:我沒帶
04:50:27原告:…我們,我們開出來找代駕而已
04:50:28許祐瑋:我們我們現在叫代駕可以嗎
04:50:29警員曾秀雄:這個沒有用
04:50:31許祐瑋:拜託拜託拜託
04:50:31原告:拍謝拍謝拍謝
04:50:32警員曾秀雄:這個不是,這…
04:50:32原告:幫一下幫一下
04:50:34警員曾秀雄:這個不是拜託什麼的啦,剛剛來撞我的車。
04:50:34許祐瑋:我們現在叫代駕,沒有沒有沒有,我剛剛…
04:50:36警員曾秀雄:來你的身分證字號先報給我
04:50:38原告:好啦先報給他。
04:50:38許祐瑋:Z000000000
00:50:38警員曾秀雄:H000-00000
00:50:46原告:沒有主要是,主要是我們開出來給代駕開而已。
04:50:47許祐瑋:對阿我們開出來給代駕開。你代駕有叫了嗎?
04:50:50原告:叫了阿。
04:51:04警員曾秀雄:大名叫什麼?
04:51:05許祐瑋:許祐瑋。
04:51:07警員曾秀雄:三重喔?
04:51:07許祐瑋:對
04:51:09警員曾秀雄:我跟你講我們會做酒測啦齁,阿做酒測最多就是超標,罰錢而已啊,通常都是罰錢啦
04:51:15許祐瑋:沒有我們剛剛叫代駕,只是開出來給他開
04:51:17警員曾秀雄:沒關係,你可以跟檢察官講,可以跟法官講
04:51:19張維仁:那會被扣駕照嗎?
04:51:22警員曾秀雄:看他測多少啊。
04:51:23張維仁:ok那他現在測多少?
04:51:24警員曾秀雄:我們還沒有要做酒測阿,現在要正式做酒測阿,你先來這邊好不好,欸你先不要跑。
04:51:29張維仁:可以喝個水嗎
04:51:30警員曾秀雄:當然可以喝水阿,沒問題啊,我們當然有水阿。車子先不要動喔!
04:51:40警員曾秀雄:哈囉帥哥,你先過來吧
04:51:44張維仁:他可以先喝個水嗎?
04:51:44警員陳晉賢:會啦,會給他漱口啦,會啦會啦。
04:51:47警員曾秀雄:來,你要喝掉或是漱掉都隨便你。沒關係啦,我跟你講,你們你可以說你的理由,說地下停車場沒有訊號,你們車子只是想要開上道路範圍,等代駕,也都可以。
04:52:02許祐瑋:對阿。
04:52:02警員曾秀雄:這種情形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齁,至於怎麼裁罰,這個通常都是檢察官作簡易判決裁罰。
04:52:09許祐瑋:了解
04:52:11警員曾秀雄:就看你測多少啦
04:52:12張維仁:好,那這樣警察我可以順便測嗎?
04:52:16警員曾秀雄:沒辦法,我們以駕駛為主,車子是誰的?
04:52:21許祐瑋:我爸的
04:52:22警員曾秀雄:你爸的
04:52:25張維仁:可以再給他一瓶嗎
04:52:26警員曾秀雄:喔這個,我們就只提供那一杯礦泉水,我這裡數量有限啦齁。我跟你講現在時間是113年6月22號的4點多,大概是4點48分做攔查啦齁,你喝完酒有沒有超過15分鐘?
04:52:41酒駕犯嫌許祐瑋:差不多
04:52:42警員曾秀雄:阿有沒有吃什麼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薑母鴨、燒酒雞?
04:52:44許祐瑋:欸沒有
04:52:44警員曾秀雄:沒有齁,啊我剛有給你礦泉水漱口了齁。
04:52:47酒駕犯嫌許祐瑋:ㄟ…
04:52:48張維仁:可以再多一點嗎?再一杯?
04:52:49警員曾秀雄:我跟你講我已經有給你礦泉水漱口了啦,我跟你講你有喝酒,你喝再多水其實都退不了多少啦,他主要是怕你有吃…
04:52:56許祐瑋:沒有,我們主要是找代駕。
04:52:57警員曾秀雄:ok,他這個主要是怕你有吃薑母鴨、燒酒雞、漱口水這種東西會影響你嘴巴裡面的酒精數值,所以說才給你礦泉水漱口。了解嗎?不是讓你一直喝水齁。
04:53:08警員陳晉賢:喝水是為了去除你嘴巴的酒氣
04:53:09警員曾秀雄:怕會有爭議啦齁,但是我們做酒測,實際上是以你的肺部,你胃部裡面吹出來的那個數值為主啦齁。
那我先跟你講一下齁,拒測的法律效果齁,如果你要選拒測的話,會直接罰新臺幣18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你的汽機車、吊銷駕照,吊銷你的汽機車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還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要吊扣汽車牌照兩年,吊扣汽車大牌兩年啦齁。來沒問題的話,上面這兩邊先幫我簽名一下。
04:53:52原告:測了嗎
04:53:53警員曾秀雄:還沒啦,來我先跟你講一下酒精,酒精數值啦齁,0.14以下就勸導沒事情,你就可以離開;酒精數值0.15到0.24是屬於行政裁罰,是開紅單還有扣車,還有吊扣汽車大牌兩年,還有吊扣汽車駕照一年。原則上是吊扣你的汽車駕照一年,一年後就還給你了齁。那這個裁罰金額是3萬到9萬,第一次的話原則是3萬塊,初犯是3萬塊齁,那如果你的酒精數值是0.25以上就觸犯刑法上公共危險齁,那如果0.25以上的話我們就會以現行犯做逮捕送到臺北地檢署啦齁,那通常這個都是因為你沒有肇事、照傷亡,通常都是由檢察官做一個簡易判決裁罰齁,那他罰多少錢會依照你的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犯罪情節還有酒精數值綜合這些去做考量,了解嗎?那一樣只要是酒後駕車0.15到0.24或是0.25以上都會吊扣汽車牌照兩年,這個是法律規定是死的啦齁,還有吊扣汽車駕照。
04:54:51:張維仁:那最低的罰則是怎樣?
04:54:52許祐瑋:那我們現在叫代駕也不行嗎
04:54:54警員曾秀雄:這個沒辦法你已經行駛在道路範圍了
04:54:56許祐瑋:那我們開出來而已啊
04:54:58警員曾秀雄:開出來,你開到這裡,那時候我攔你,你還沒開大燈,然後你還開到那個雙黃線的中間
04:55:05警員曾秀雄:對不對,啊我要叫你靠邊停,你還不靠邊停你還撞我的車屁股。
04:55:07許祐瑋:我有靠邊停阿
04:55:08警員曾秀雄:還撞我的車屁股
04:55:09張維仁:沒有大哥我們以為你叫我們靠這邊停
04:55:14警員陳晉賢:好啦沒關係啦,我們…先做酒測啦
04:55:14警員曾秀雄:那你選擇做酒測嗎?
04:55:1許祐瑋:可以可以
04:55:16警員曾秀雄:好,這是全新的吹嘴,我給你做拆封啦齁
04:55:25警員曾秀雄:你有做過酒測嗎?
04:55:26酒駕犯嫌許祐瑋:有
04:55:27警員曾秀雄:那酒精數值的法律效果知道了嗎
04:55:29許祐瑋:大概
04:55:30警員曾秀雄:0.14以下都沒事,0.15到0.24開紅單而已
04:55:34許祐瑋:好
04:55:35警員曾秀雄:可以,那如果0.25送法院,送臺北地檢署,齁那你選擇測嘛齁。
04:55:41許祐瑋:好
04:55:41警員曾秀雄:那你等下做酒測的時候含住吹嘴持續吐氣,吐到我說停為止。
04:55:43許祐瑋:好
04:55:44警員曾秀雄:不要一吸一吐,或是舌頭去堵住吹嘴。吐到我說停為止,這個要持續大概7秒鐘到10秒鐘,這樣(示範吐氣)
04:55:52警員曾秀雄:齁來不好意思,嘴巴張開阿,含住,來吐氣,再來再來,來。
04:55:56警員曾秀雄:不要動到,動到就會這樣吹氣失敗啦齁
04:55:59警員曾秀雄:來不好意思來再來再來,欸你不要放掉,你放掉就會吹氣失敗
04:56:05許祐瑋:我有一直吹欸
04:56:06警員曾秀雄:你要整個含在裡面持續往外吐,來,阿,整個含在裡面,來。來,再來再來再來…ok好。
04:56:15張維仁:多少?
04:56:18警員曾秀雄:我們看一下會是測多少齁
04:56:29警員曾秀雄:喔,你這個很高喔,0.82算高了喔
04:56:34張維仁:那有過0.15嗎
04:56:35警員曾秀雄:這個已經超過了,
04:56:36警員陳晉賢:超過很多
04:56:38酒駕犯嫌:沒有沒有,我們叫代駕可以嗎
04:56:39警員曾秀雄:沒有關係,你可以跟檢察官講,那你筆錄也可以敘明,你好好的配合,我也可以跟你講要怎麼做。
04:56:46許祐瑋:給我一次機會,拜託拜託拜託
04:56:50警員曾秀雄:我跟你講,這已經不是拜託就拜託啦
04:56:53酒駕犯嫌許祐瑋:沒有我現在就叫代駕,然後我…
04:56:54警員曾秀雄:這個不是這樣講啦
04:56:55警員陳晉賢:這已經是,已經是違反刑法了。
04:56:56酒駕犯嫌許祐瑋:沒有我們只是想開出來而已
04:56:57警員曾秀雄:先跟你講一下啦齁,這是你的權利啦,你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你得選任辯護人,你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齁,欸你的身分證是在我這邊?阿你沒有帶身分證啦齁,還是在車上?
04:57:09許祐瑋:欸我不知道
04:57:11許祐瑋:沒有,你給我一次機會啦,好不好拜託拜託
04:57:14警員曾秀雄:車上的乘客,
04:57:15許祐瑋:我現在叫代駕,我現在叫代駕,沒有沒有我現在叫代駕
04:57:22警員曾秀雄:這個不是這樣講啦
04:57:26警員陳晉賢:兩位有帶證件嗎
04:57:27張維仁:我們兩個也要嗎
04:57:28警員陳晉賢:對,因為你們現在是酒駕同車乘客,所以一併會開罰單給你們。
04:57:32原告:所以我們要…
04:57:35許祐瑋:沒有我們只是想要開出來而已。
04:57:35警員曾秀雄:你們兩個的話是單純開紅單而已,郵局超商就可以繳納。
04:57:38原告:不是,乾我屁事。乾我什麼事。
04:57:39警員陳晉賢:不是啦,酒駕同車乘客現在也是會開罰。
04:57:49原告:喔所以我們要一起罰?
04:57:51警員陳晉賢:對對對
04:57:51許祐瑋:我們只是想開出來而已
04:57:53警員王眞鈺:你證件給我,證件給我。
04:57:56原告:不是,主要是我們一起勸導也沒用?是嗎?我們還要一起被罰。
04:57:57警員陳晉賢:主要是你們讓他駕駛的情形
04:57:58許祐瑋:沒有沒有,欸我們只是想開出來,然後叫,靠邊停叫代駕,拜託啦給我們一次機會
04:58:00原告:超蝦
04:58:03警員陳晉賢:不是啦,這個…這個也不是我們能給你機會的啦。
04:58:05原告:我覺得這超蝦
04:58:07許祐瑋:不是阿,阿我不知道阿
04:58:08警員曾秀雄:沒關係啦,我跟你講,你說你不知道,你可以跟檢察官講,你好好配合,我也跟你講筆錄怎麼問比較好,你不要…,你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
04:58:21許祐瑋:對阿,我真的不是。
04:58:22警員曾秀雄:你的情況我們很常見
04:58:22許祐瑋:我們只是想開出來然後找代駕而已
04:58:24警員曾秀雄:ok沒關係
04:58:28警員曾秀雄:那我跟你講汽車比較麻煩啦,罰錢事小,汽車比較麻煩齁。
04:58:28許祐瑋:給一次機會嗎
04:58:29警員曾秀雄:這個不是說什麼給一次機會就可以的
04:58:30許祐瑋:拜託拜託,我們只是開出來
04:58:36警員曾秀雄:來,你被測人這裡先幫我簽名一下。
04:58:40許祐瑋:阿怎麼辦
04:58:45警員曾秀雄:那你的汽車,我們會把它移到我們派出所去,然後會請拖吊車來拖吊
04:58:49張維仁:那他勒,他會跟你們走嗎?
04:58:50警員曾秀雄:他會回去派出所跟我們做一個筆錄,然後今天會送台北地檢署等檢察官開一個簡易庭。開完庭他就出來了,也不用什麼交保金跟具保人,因為他只是單純酒後駕車,他只要沒有
04:59:01許祐瑋:沒有我只是想要開出來
2、檔案名稱:2024_0622_045903_181
04:59:02警員曾秀雄:他只要沒有肇事、照傷亡,通常就是檢察官問你…問個筆錄他就出來了齁。
04:59:07張維仁:他大概幾點會出來
04:59:08警員曾秀雄:那個最快中午12點,最慢的話可能要到下午…齁了解嗎。
04:59:13許祐瑋:沒有沒有,可不可以給我們一個機會
04:59:15警員曾秀雄:這個沒有辦法。
04:59:17許祐瑋:我們就試想叫代駕,只是我們想出來
04:59:18警員曾秀雄:沒關係你可以跟檢察官講
04:59:22警員曾秀雄:那朋友的話,你們等一下…,來帥哥,被測人幫我簽名一下
04:59:29警員曾秀雄:你們車上應該沒有其他人了齁
04:59:44警員王眞鈺:證件先還你。
04:59:37原告:謝謝
04:59:39警員陳晉賢:5天後30天內,超商或郵局都可以做繳納
04:59:41原告:多少錢?
04:59:43警員陳晉賢:繳納的時候才知道實際的金額,金額是由臺北市交裁所去做裁罰。
04:59:45張維仁:大概多少,大概多少?
04:59:46原告:所以我們…
04:59:48警員陳晉賢:六千到一萬五。
04:59:49原告:六千到一萬五,所以我們坐在後面…
04:59:52警員王眞鈺:因為你們知道他喝酒還搭他的車。
04:59:54原告:沒有沒有,主要是我們有叫他要…我們主要是…對,主要是我們有叫他不要開。
04:59:56許祐瑋:我們只是要開出來而已啊,開出來駕代駕。
04:59:58警員曾秀雄:沒關係,你對這個罰單有問題,你可以去申訴,你可以說你不知道他有喝酒
05:00:00許祐瑋:沒有我只是想要開出來而已,然後叫個代駕。
05:00:01原告:太….他啦,拍謝拍謝拍謝。
05:00:02許祐瑋:沒有我們只是想要出來,然後叫個代駕。
05:00:03原告:酒駕就是錯,酒駕就是錯。
05:00:05警員曾秀雄:沒有啦帥哥,我跟你講,你們覺得有問題,去申訴,你可以說你不知道他有喝酒情形
05:00:07警員王眞鈺:這裡幫我簽個名
05:00:11許祐瑋:幹,超解。
05:00:14原告:跟你(許祐瑋)講過啦
05:00:22許祐瑋:我只是想叫代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