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全字第30號聲 請 人 黃蓓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圓山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本件自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磨佳瑄